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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变得更加迅速,然而旅游法律关系的研究,尤其是旅游合同的研究,一直是国内法学研究领域很薄弱的地方,旅游合同作为旅游活动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亟需充实相关立法。笔者以所学法学理论为指导,借鉴比较各国相关立法,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经验,以旅游合同中违约责任为主线,从界定旅游合同的概念入手,着重对旅游合同主体;违约责任及损害范围的认定;旅游责任赔偿的承担以及探索救济模式和构建相关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认识以及具有可行性的建议计划。本文的创新在于笔者对于旅游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分析的观点:从旅游合同的分类来确定归责原则。笔者认为旅游包价合同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旅游代办合同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瑕疵担保责任是否该独立存在,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认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逐渐趋于一致,这样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存在与违约责任就形成了两套并存的规范,出现归责适用上的重叠混乱。因此笔者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而应当建立统一的违约责任制度,归属于违约责任一体来调整。最后在救济模式的法律规制途径构想中笔者提出了三点建议:增强旅游合同双方维权意识;合同约定的逐步规范化;建立有名旅游合同制度。并对建立完善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和服务质量监管方式进行了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