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化、交易领域的日趋专业化,直线型的传统诈骗模式已不再是诈骗行为的唯一方式,通过诈骗他人而使得第三人财物受损的情况已经成为现实并呈扩大趋势,这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模式——三角诈骗,但无论如何,这些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仍没有脱离通过欺诈诓骗来获取财物这个诈骗罪的本质。诉讼诈骗一种特殊形式的三角诈骗,其处罚的正当性在理论中颇受争议,但是诉讼诈骗行为并非不能被规制,在刑法现有的框架下,仍然可以规制其中的一部分行为。 诉讼欺诈以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骗财型和非骗财型之分,其中非骗财型侵犯的主要是司法秩序这一法益,在“妨害司法罪”一章中规制较为合适,骗财型的诉讼欺诈行为是诉讼诈骗行为中典型代表,在刑法条文没有专门罪名规制的情况下,其归罪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笔者以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为依据,运用刑法解释学对三角诈骗行为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关系进行剖析,并在教义学的框架下为骗财型的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提供归罪的正当性依据。 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初步分析诉讼欺诈在我国肆意泛滥的现状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加以分类和总结,形成类型化的思考,以一般到特殊再到一般的思维模式,打破传统的概念式的思维方式,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表明论文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最后将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分类,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诉讼欺诈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诉讼欺诈型即骗财型和非骗财型的诉讼欺诈行为,以便下文中的分析和研究。 第二部分主要对非骗财型的诉讼欺诈加以分析,而针对不同的情形,刑法条文的不同章节均可以进行规制,这种类型的诉讼欺诈也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第三部分以“三角诈骗”为切入点,通过和普通诈骗进行比较,对三角诈骗的诉讼结构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相关刑法条文,论证三角诈骗和普通诈骗并无实质区别,其存在成立的正当性,这也为诉讼诈骗的成立提供了大前提。 第四部分重点分析骗财型诉讼欺诈行为的客观表征,结合主观罪过,认为侵财型的诉讼欺诈符合三角诈骗的行为特征,从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五部分主要谈论诉讼欺诈行为在司法领域内罪数认定问题,当出现刑法中涉及的其他业已确立的其他罪名时,司法实务中应该怎样解决该问题。 第六部分针对我国传统构成要件理论中的“客体”概念,按照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的分类方式,行为客体在客观行为构造的分析中已经完成,而保护客体相当于法益的概念,其存在主要是在立法起关键作用,在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时并不和刑法理论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