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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是当前民事执行领域中一种新兴的执行方式,它将被执行标的物通过互联网平台予以竞价拍卖,以最迅速的手段实现被执行标的物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维护了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突出体现了公开透明、参与度高、成本低廉、便捷高效、成交率、溢价率高的民事执行思想。但是,网络司法拍卖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虽然具有传统司法拍卖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可依然具有不足之处,需要在日后的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正、完善。 回顾我国司法拍卖的模式。首先从立法模式上先后经历了确认阶段、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与自行拍卖并存阶段、全面委托拍卖阶段、人民法院自行拍卖四个阶段。其次,从实践模式上先后经历了委托拍卖模式、拍卖公司与互联网平台结合模式及当下所实施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不同的模式在不同的阶段都具有合理性。因为历史原因,变卖曾是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标的物的唯一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价拍卖逐渐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崭露头角,随后出现了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拍卖,但是由于监督、制约等相关配套措施的阙如,相对民事审判领域而言民事执行领域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灾区。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司法形势,加之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完全抛开第三方商业拍卖机构,由人民法院自主入驻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网络司法拍卖不是普通的委托拍卖迁移到网络上,而是在虚拟网络环境中所进行的在线交易即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电子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被执行标的物的行为。 司法拍卖为什么在进行多次改革后又回到了人民法院自行拍卖的起点?这需要将传统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对比,以探究其中答案。首先,从微观角度来说,网络司法拍卖在拍卖主体、竞买人数量、拍卖周期、保证金、保留价、竞价方式、竞买成本控制等方面将以往传统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均作出完善。其次,更重要的是网络司法拍卖从制度本身即从公正性、公开性、竞买人保护、司法拍卖效率等宏观方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在较早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江浙地区,该制度实行后至今未在民事执行领域接到一起投诉,这在以往是绝无仅有的。 虽然网络司法拍卖克服了传统拍卖中的诸多弊端,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民事执行手段,除了评估费等遗留问题外,依然存在着立法上的不完善、运行机制存在瑕疵、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不周延、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应当在提高执行效率与被执行标的物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从前述问题着手进行完善,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司法拍卖合理、有序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