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律关系,既包含了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也包含了检察机关与律师的关系。检律关系作为刑事司法中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元素,检律关系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建设。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检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控辩对抗与互相监督。我国的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三个阶段,从司法体系的缺失导致的检律缺位,到司法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的检律失衡,再到如今三角构造中的检律对抗。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身份,同时承担了国家公诉和法律监督两种职能,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官往往容易凭借其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优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采取高压控诉的态势,因此,可能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给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行使造成阻碍。综上,检律之间亟需建立起平等的对抗力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权力监督,赋予辩护律师更多实质性的辩护权利。现实中的检律关系面临着诸多困境,主要是检律双方之间缺乏信任,并且未构建起实质上的法律共同体,再加之律师辩护权利仍然缺乏制度保障,彼此之间的沟通互动不够畅通,造成了当前的检律关系止步不前。域外国家能够建立起良好的检律关系,缘于其坚持"平等武装"理论,在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实现了力量的平等,并且充分贯彻对抗性司法,坚持控辩平衡思想,从而营造平衡的对抗格局,增加双方的合作,减少双方的冲突,对于我国的检律关系发展是良好的借鉴。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首先要坚持检律之间的"平等武装",充分贯彻与落实"三角构造"理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坚持程序正义原则。新型检律关系构建的关键在于要着力解决检察官与律师两者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力量平衡问题,使彼此重新获得对方的信任与理解,从制度上以及理念上构建起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立法上加强对辩护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从根本上解决检律之间的良性互动问题,构建起检律之间的良性互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