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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污染和短缺导致的饮用水危机,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饮用水安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确保饮用水安全是保护人类生存权和健康权的需要,是保护人类环境权的要求,是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对于饮用水安全的界定,在城市主要有两个指标:水质和水量;在农村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指标: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目前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饮用水的很多环节仍没有有效地法律保障,现有法律陈旧,立法理念与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由于现有的饮用水保护的法律分散在相关的立法中,因此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矛盾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现有的饮用水管理体制管理部门众多且缺乏协调,极不利于饮用水的保护;最后,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这些都表明我国饮用水法律保障仍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美国作为较早制定《安全饮用水法》的国家,经过对该法的多次修改,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如建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较为完备的饮用水源保护制度、紧急处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虽然这些立法在美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我国国情毕竟与美国不同,对于完善我国的饮用水法律保障应当立足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美国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先对饮用水源进行立法,等时机成熟再进行饮用水安全全方位的立法;其次,明确饮用水安全的原则,并作为饮用水安全立法和保护的指导;再次,根据我国现有国情,我国不适宜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但可以在坚持效率和协调的原则下完善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最后,完善和创新我国现有饮用水法律制度,使之更加符合我国饮用水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