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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就会发现,较长时间以来实践中对行政程序瑕疵的司法审查大量存在着一种“法”外判决——“指正判决”,即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仅指出存在程序瑕疵,而不作出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义务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其判决形式应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法律依据是新《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在第74条第1款第2项增加了对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判决。然而,前述“指正判决”依然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官青睐而继续广泛使用。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却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其与前述确认违法判决的界限何在,值得观察和思考。本文即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进行辨明和矫正。第一章是对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进行界定。第一节分别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瑕疵两个概念做了界定。第二节在此基础上,对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进行了界定,包括其适用对象、判决形式、指正方式、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第二章阐释了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正当性。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既具有理论支撑,包括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多元化的需求、平衡行政程序公正与行政效率的需要、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关系的必要;也具有现实意义,补充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也保证了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第三章为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实证考察。首先对检索的“指正判决”案例进行了样本说明及总体特点介绍。然后对“指正判决”中行政程序瑕疵的表现形态予以分类介绍,与行政程序的四要素相对应,包括步骤瑕疵、顺序瑕疵、时间瑕疵和方式瑕疵。最后指出了“指正判决”存在的适用对象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说理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对行政主体缺乏拘束力四点问题。第四章是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适用。第一节辨明了对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包括其适用特点和适用条件。第二节辨明了对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适用,包括被指正行政程序瑕疵的认定标准和“指正判决”的适用条件。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划定了两种判决的适用界限,包括强调了“指正判决”适用顺位上的补充性,并对“指正判决”的适用举例加以说明。第五章是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完善。第一节指出应强化“指正判决”的说理。第二节建议增加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保障手段,包括责令行政主体采取补救措施、提出司法建议及加强行政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