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绿色原则的确立,是民事立法向生态化革新的突破,它植根于绿色发展理念,承载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价值,不仅具有重要的资源环境保护宣示作用,还能够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对意思自治施以必要限制。我国民法典各编的编纂,须以绿色原则为指引,将它的立法精神及要求贯彻到对应的制度以及规范之中。物权法是民法体系的重要构成,其制度安排与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的落实十分紧迫且必要。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以落实环境公共利益对物权范围及其行使的限制为主线,以物权内在限制途径为最佳载体。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途径下,物权内容扩张为容纳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使物权的行使因负有环保义务而受到约束。然,基于物权法私法之本质、物权自由之意旨、不妨碍物权实现之遵循,以及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之需要,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不能超越必要的边界,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的扩张必须被限定在合理的“阈值”区间。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依赖于民法典物权编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则对其内容的承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既要在其通则中对绿色原则的内容作出一般表达,又要在其所有权编等各分编中将绿色原则的内容内化为相应的具体规则。物权编具体规则对绿色原则内容的承接,应侧重于所有权分编和用益物权分编对其内容的承接,应以对所有权内容和用益物权容扩的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的表达,以及该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的具体涵射范围为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