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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的开始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人的风险开始为保险人所保障,保险人开始将保险风险纳入到自己所承保范围内的时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大意义,它标志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与投保人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责任,它与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概念并不等同。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正式保险合同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如具体日期或者时间点、某一具体事件等,但是一方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未加以足够的重视,导致在保险实务中由此而引发的保险纠纷不胜枚举,另一方面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或者太过专业或者模糊不清,投保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滥用拒绝赔偿权,应当对保险责任的开始进行规制。我国《保险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明确规定。美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制定了相关的保险制度和法律规定以明确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如美国的临时保险制度,韩国《商法》和德国《保险契约法》对保险责任开始的规定,以及日本的“保险责任追溯理论”等。我国也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保险责任开始的规制理论,建立完善的临时保险和追溯保险制度,以规制我国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明确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风险划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