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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重庆部分典型“涉黑”案件材料的归纳、分析,我们发现,“涉黑”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涉足多领域大肆攫取经济利益的特征日益明显。并且尤以生猪屠宰销售、煤炭收购与销售、建筑垃圾消纳、客货运业、鱼肉菜农副产品市场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为明显。如果无法及时地遏制这种有恃无恐的“强迫交易”,及时地打击“涉黑”组织的嚣张气焰,会使黑恶势力做大做强,最终导致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诸如此类的“强迫交易”行为,针对性地建立有效的防控理论体系,就成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之一。由于现行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立法的粗疏,本罪有“够罪难、量刑轻”易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缺陷,而且极易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产生分歧,直接影响了对“涉黑”案件强迫交易行为的定性工作,产生执法的不统一。加上理论界对“涉黑”案件中的强迫交易研究又是少之又少,所以从实证的角度出发,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对强迫交易罪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重庆部分“涉黑”案件中强迫交易行为进行实证分类分析。发现司法实务中主要存在对强迫交易行为做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做犯罪处理以及对强迫不准交易行为做不同处理这三类定性分歧。第二部分,针对现行理论界、司法界存在的不同观点学说,梳理了有关强迫交易的基本理论,并介绍了我国关于“强迫交易”的立法规定,以及国外对类似我国强迫交易罪的立法例,以作为对后续分析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立足于探讨“涉黑”案件中强迫交易行为定性分歧的原因,首先在阐述强迫交易原有立法缺陷的基础上,分析了强迫交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然后在分析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论述了“涉黑”案件中“强迫交易”的定性分歧及“涉黑”案件中“强迫不准交易”的定性分歧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强迫交易罪的最新修订,具体探讨进一步完善“涉黑”案件中“强迫交易”定性的立法、司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