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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后,第七十四条成为了地下车库确权的重要依据。改革开放至今,居民居住环境更新快,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纠纷日渐增多,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小区地下车库所采用的“约定说”确权规则不免曝露出短板,满足不了实际的司法需求。《民法典》物权编对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进行了结构性拆分,但并未改动法条中的具体内容,继续沿用“约定说”这一确权规则。约定说虽然遵循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实际上采用约定说的前提并未清晰确认;再者地下车库物权权能存在缺陷,譬如是否能登记以及如何登记并没有可以统一参照的规定,致使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关于地下车库的确权各执一词,给小区地下车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带来了诸多不便。从法律文本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采用的是“约定说”。通过对《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小区地下车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体系解释可知,我国当前对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的相关立法存在着地下空间权制度缺失、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模糊和地下车库所有权权能不足等突出问题。从司法实践和诉讼实务的层面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裁判规则的混乱。以146个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的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我国当前司法裁判中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多达8种,其中约定说独占鳌头,登记说、共有说、成本分摊说、土地增值税抵扣说和建筑面积分摊说等各自占有较少比例。各类确权规则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有所区别,适用效果也各有优劣。结合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争议的具体背景,可以考虑充分借鉴其他确权规则的思维与方法以完善约定说之适用。为完善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解决地下车库权属争议纠纷,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从地下车库的确权规则的立法完善出发,构建我国地下空间权法律体系,健全小区地下车库登记制度。其二,回应地下车库确权纠纷的司法困境,从实际操作层面规范地下车库确权纠纷中确权规则的适用,在地下车库确权裁判中,需要明确约定说适用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在地下车库的面积不进行分摊且地下车库的建设费用不由业主承担的情形下才可以运用约定说的规则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