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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最典型的职务犯罪形态。受贿罪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在不同阶段受贿罪的存在形式也呈现出各种不同。随着21世纪经济的腾飞,受贿罪的类型层出不穷,受贿的形式和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使得国家打击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难度加大。对于受贿罪制度本身,其受贿主体问题、受贿对象问题、利用职务之便等问题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相讨论的问题。随着2007年两高出台的“意见”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关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问题,犯罪对象等问题又成为热议的话题。全文统筹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分为三大部分,分别讨论了受贿罪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讨论了受贿罪主体的理解与认定,第二部分阐述了受贿罪的对象问题,第三部分探讨了“利用职务之便”问题。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理解与认定,首先论述了受贿罪主体的历史沿革,继而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接下来讨论了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第二部分讨论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问题,首先讨论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历史沿革,然后通过列举学者们对受贿罪对象的观点,进一步对受贿罪对象进行分析,最后对非物质利益是否可以纳入贿赂范围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论述了“利用职务之便”,首先论述了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继而讨论利用将来职务之便能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最后讨论了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能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