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的第三条道路——一个社群主义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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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宪法之父们在《独立宣言》中为我们用凝练的语句表达了他们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本质认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转让的权利,诸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其正当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于是我们可以这样把握有关国家和公民关系的理念:公民的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人们为了通往启蒙运动特别是法国大革命以来对"人类解放"的信仰而设计的主要门径;国家权力——虽然从其产生和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间都被用于控制甚至压迫社会成员,但也可以被制度设计为保障和促进社会成员平等的享有公民权利,它是人们自由追求幸福的理想社会不可或缺的支柱,是一种必要的"恶".事实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关系一直是困扰西方世界重大而根本的问题,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也始终是影响西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两大思潮,并且此消彼长.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所走过的一条迥然相异的道路 ,"强国家、弱社会"的传统使我们的宪政制度建设举步维艰.如果把西方社群主义理论不加任何转换就应用到本土语境中,那么其后果将是南辕北辙、令人尴尬的,但我们不应因素就回避这个思潮,何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也含有对社群理念的包容与肯定.按照我们从社群主义视角论证的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的第三条道路,人们的不同意志与利益只能通过他们所结成的社会组织来集中,并结合其成员和组织的资源,将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能量和组织起来的协同力,转化为集体的力量,进而去控制政府的恣意;从另一角度而言,这种社群的力量也聚合了组织内的物质和精神资源,他们在政府无力或不愿意介入的社会领域里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承担了越来越多公权力所无力承担的社会职能.因此只要给予适度的理解,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之中对社群主义进行研究仍有取得积极后果的可能性,而且它告诉我们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应当忘记与传统的联系,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不应忘记整体社会的利益,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现实的语境,适当的改变当代中国的话语结构,以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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