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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贿是近年发现的新型违法类型。通过六个典型案例展示截贿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在现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独立评价的情况下,截贿行为通常被评价为侵占罪、诈骗罪或者被综合评价在介绍贿赂犯罪、行贿罪中。实践中也有将被截留的贿赂款判定为不当得利,用民法来进行调整的案例。结合行为人企图“黑吃黑”的主观恶性以及客观行为,不管将其笼统的评价为侵占罪、诈骗罪或者综合评价在介绍贿赂犯罪、行贿罪中,还是单纯用民法进行调整,都不能完整评价该行为。 截贿行为的性质之所以存在这么大的争议,是因为其表现形式是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基础上产生的另一个违法行为。关于截贿行为的性质,世界上法制比较先进的国家比如日本、德国或者美国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也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截贿行为的客观表现,除了虚构自己认识某位领导有能力办成某事的事实在请托人给付财物之后予以侵吞构成诈骗罪没有争议之外,其他形式跟现行刑法关于具体罪名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出入。在尊重人性、尊重社会正常人一般性社会活动的自由的基础上,根据截贿行为具体情节的不同,能被现行刑法规定评价的,就根据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不能被完整评价的,在综合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截留贿赂款时间,即是在转交该笔款项之前就予以侵吞还是在受贿人将贿赂款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时予以侵吞的,来确定行为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行为人在将贿赂款转交之前就私自截留部分或者全部的,构成侵占罪;如果请托人没有指定该部分财物的用途,行为人利用其与受贿人的某种特殊关系的便利予以侵吞的,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行为人是在将贿赂款转交给受贿人后,受贿人因为不能办成该事或者事情办成了没用那么多钱,退回部分或者全部贿赂款时行为人予以截留的,此时如果将其行为概括评价在介绍贿赂犯罪中去,将被截留的贿赂款单纯地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截贿行为不做单独刑法评价的话,不能有效发挥刑法惩罚犯罪、教育人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