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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对管制犯和缓刑犯可以宣告禁止令的规定,这是禁止令第一次纳入国家刑法的视野。刑法禁止令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有效预防犯罪,而对特定缓刑犯、管制犯所增加的强制性措施,是特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与特定管制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刑法禁止令可以分为管制中的禁止令与缓刑中的禁止令。刑法禁止令以人身危险性理论为基础,适应了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的趋势,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实现自由、秩序、安全价值的平衡,具有人权保障和特殊预防功能。法官在适用刑法禁止令时应当遵循关联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慎重原则。刑法禁止令的内容则包括禁止行为人从事一定的活动、禁止行为人进入特定的场所、禁止行为人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禁止令期限的长短直接体现处罚的严厉程度,而执行机构的具体设置亦是刑法禁止令取得良好执行效果的重要保证。违反禁止令和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则采取差异性的立法模式,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于我国法律关于刑法禁止令的规定并不详尽且缺乏实践经验,例如刑法禁止令的性质就存在争议,尚无统一定论,因此有必要通过解读刑法禁止令的相关规定来正确把握刑法禁止令的内涵。同时刑法禁止令的立法规定存在缺陷也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例如刑法禁止令适用范围就有待扩大,即应该增加假释犯、犯罪单位可适用刑法禁止令的规定;并且基于未成年犯自身特点的特殊性,立法应增加未成年犯处遇区别对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