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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历时十多年的漫长争论,2009年10月23日在各界的广泛关注之下,我国创业板市场设立并开始交易。创业板市场运行三年多来,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12年12月31日,创业板市场共有355家上市企业,总市值达到了9248亿元人民币。创业板市场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无法否认,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总体发展水平的滞后以及法治环境的不完善,使得创业板市场存在着极高市盈率、企业财务数据造假、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尤其是在“重上市、轻退市”的思想指导下,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显得不甚均衡,退市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求。由于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导致创业板市场运行三年多以来至今未出现一家退市企业。创业板市场无退市企业的现状会削弱上市企业改善业绩、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意愿,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上市企业和创业板市场健康、长久的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5月1日发布实施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中对退市制度进行了完善。但在笔者看来,受制于大环境的制约,修改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退市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改进之处。因此,笔者在介绍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借鉴海外成熟创业板市场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为创业板市场的健康长久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进步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本文一共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创业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概念。笔者首先介绍我国创业板市场设立与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介绍了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概况;最后阐明了完善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重要性。第二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现状,并与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进行比较,最后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修改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仍然存在着退市标准中数量标准覆盖面不够全面且易于规避、质量标准定义不明确、退市企业救济途径不完善、退市责任追究不明确等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海外成熟创业板市场的有益经验,主要介绍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日本JASDAQ市场、英国AIM市场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针对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及第三部分海外成熟市场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健全退市标准、建立退市责任追究惩戒机制、完善被退市企业救济途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