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今天,捕诉关系的变化不仅涉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调整,更关系到检察权运行科学性这一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及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为实行捕诉合一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制度支持,尤其是在员额制和两反转隶监察委的背景下,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力量和侦查权力,检察机关为寻求自身定位及谋求检察权权威的稳步提升而重新整合检察权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推行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因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正当性而具有现实可行性,是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缓解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自2019年初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捕诉合一机制以来,对侦查工作、审前羁押率及辩护工作开展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虽有效解决了捕诉分离模式下因捕诉脱节带来的侦查效果不佳、批捕绑架起诉和侦查监督职能弱化等弊端,亦存在着批捕权不当行使、办案人员短期难以适应新机制要求以及对检察机关监督欠缺等问题。本文在探析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权属特点的基础上,梳理我国捕诉关系的发展历史,探索捕诉合一机制的改革背景及正当性,结合运行现状对该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分析,针对该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提出了实现捕诉环节有效衔接、逮捕与羁押必要性司法听证以及强化对捕诉环节监督制约等建议;为了使捕诉合一办案机制预期功能得以最大化实现,还需对考核机制、决策辅助机制等相关配套性制度予以完善,通过完善检察机关考评监管制度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以期较为有效地解决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使捕诉合一这一机制得以长久科学运行,在符合诉讼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要求的基础上,保证在诉讼效率与实现实体公正间达到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