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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是一种无抵押的信用借贷,在此背景下,本文认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具有两方面的必要性:一个是破产免责制度在信用经济下对债务的风险提供了分配方法且对网贷背景下的信用扩张提供了必要的规制,而另一方面,破产免责对于社会总的成本效益及社会和谐的实现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而我国在经济发展、法律文化理念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完善使得我国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具有可行性。我国破产免责制度应当选取当然免责的启动模式,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当然免责模式的选取是网贷背景下免责立法对于效率的体现;同时,当然免责体现了商业互惠的交易本质;最后,当然免责也是市场交易主体双方合意的必然选择。对于具体规则的构建,本文通过对域外相关模式的探索和评析,结合深圳律协组织编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对破产免责的制度构建提出如下建议:我国免责制度的适用主体应当是“诚实”的债务人,同时应对不可免责的债务根据性质进行概括列举。我国的免责效力的效力指向应当仅仅存在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且应当区分破产欺诈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免责效力的撤销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