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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8年巴塞尔协议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小于8%,到2004年新巴塞尔协议把资本充足率管理作为该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无不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重要性。我国在1993年首次公布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一项指标纳入监管范围;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提出对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的要求;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更加完善了对资本充足率的管理要求。 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2007年1月1日以前逐步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然而,一方面短期内不可能解决巨大的资本缺口,另一方面统一要求8%的资本充足率并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其实现存在很大困难。 本论文首先阐述新旧巴塞尔协议内容及其演变,分析其反映的银行业监管变化趋势:然后从理论上分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强调资本监管的必要性;再以美国为例实证分析资本充足率与银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最后结合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及监管现状,提出政策建议。 本论文的结论:一,研究认为,由于新巴塞尔协议鼓励不同银行可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具体情况建立适宜的资本标准,以及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实现8%的困难,我国现阶段可以实行差别化的资本要求;二,提出应增加真实资本充足率、资本资产比率、高风险资产覆盖率等补充指标来强化监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