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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三分法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分析中国转型期契约治理机制作用失衡的框架。不同的契约治理机制有特定的作用对象,而各自作用的后果又相互具有传导性。一般意义上的最优的契约治理机制是不存在的。就单一的某一种契约治理机制来看,都有不完美的地方,因此,一个经济中的契约治理机制的平衡和协调对契约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契约治理所嵌入的制度环境至关重要,它决定了中国转型期契约治理种种异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之处。
西方学者通常对契约治理机制采用两分法,因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契约的治理主要基于法律,而以声誉机制为基础的私人治理作为其有效补充,政府行为被包括在法律的框架下;而中国在转型期,契约治理机制的作用处于失衡状态,表现在:政府拥有过多的权力,在不少情况下,政府过度管制常常挤出声誉机制或者使得声誉机制的作用扭曲,这样反过来又会使得政府认为需要加强对微观经济的管制;政府过度管制同时会导致法律体系的边缘化,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政府权力得不到应有的约束,就会促使管制权力膨胀;最后,法律的边缘化使得法律无法支撑非人格化交易,从而声誉机制被局限于关系型交易,无法向非人格化交易扩展,人们对法律的规避与不信任无形中增大了法律实施的成本,也从负面影响法律体系质量的提高,增加法律改革的成本。
本文认为,中国这样的转型经济面临的真正挑战来自于契约治理。从以局部声誉约束为基础的关系治理向以法律为基础的规则治理的转变注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相比于将视角局限于私人治理,法律体系或政府管制三者中的一者或两者而言,探索政府、法庭和经济人在独特的制度背景下进行良性互动的契约治理模式对中国的转型经济更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