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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未能通过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修改议案,这意味着香港本次政改遭遇了严重挫折。此次政改方案未能通过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总体而言,建制派和泛民派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行政长官的提名方式上。建制派的提名委员会提名方式严格遵循了《宪法》、《基本法》以及一系列人大决定所确立的宪制安排,而泛民派则认为该提名方式存在“筛选”机制等不合理因素,并主张其他的提名方式。本文将围绕双方各自提出的行政长官提名方式进行论述,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长官提名方式的基础上,对建制派和泛民派双方各自的提名方式进行法理分析,最终得出建制派提名方式合法合理、泛民派提名方式不可行的结论。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香港政改的历史与政改“五部曲”、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所确立的提名委员会机制、香港特区政府以及泛民派各自的提名方案。第二部分介绍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的提名方式,证伪泛民派提出的提名方式之“国际标准”。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集中针对行政长官提名方式之争进行法理分析,逐一论述香港政改的基本原则、提名委员会机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泛民派提名方案的不可行性。第四部分是结语,主要对该次政改活动的失败进行一些反思,并尝试提出笔者的建议和祝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