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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是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大突破。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对赃物是否适用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颇具争议的问题,然而这一问题并没有在我国此次的物权立法中得到解决,于是便有了讨论的必要,这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纵观西方各国立法,在赃物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别,这种差别不仅存在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内部,各国立法也是各不相同。本文从各国立法例入手,通过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提出对赃物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论点,并对此论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论证。其依据主要有:首先,从国外立法例上来看,英美法系一般都承认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上所持的观点是:除非是盗赃物,一般均适用善意取得;即便是针对盗赃物,大都也只是规定了原权利人有条件的回复权。而我国在理论学界和司法界占主流的观点则是不论何种赃物,原则上均不适用善意取得,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文章同时指出,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立法对赃物实行一追到底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因为我国对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各种司法解释并非全都持否定态度,近些年来部分司法解释已经可以看出对于已经将赃款用于偿还欠款或者抵债,且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则不再追缴的立法倾向。其次,从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价值基础和现实意义上,也应该承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即静态安全。赃物作为商品,在社会流通过程中与其他商品并无不同,受让人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义务去核实其来源的正当性以及出让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对比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适用善意取得明显更为合理并易于被接受和理解。再次,将赃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盗赃物)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无论是对于原权利人,还是对于善意受让人,作出上述区分都没有实际意义,相反还会混淆视听,不利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推广,有违立法精神。最后,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无法解释货币以及其他无记名有价证券作为赃物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论文在写作的过程中运用了比较法和经济分析法等法学方法进行,辅助于一些典型案例,力求全面地对论点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