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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程序应用广泛,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减刑程序的规定已经明显不足以应对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减刑程序本身正当性的需求。解决减刑程序中出现的问题除了对其进行根本制度性规则的重建之外,完善对减刑程序的检察监督也是不能被忽视的一条有效途径。并且笔者认为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程序的监督更有现实意义,即在现有体制下以较小的权力变动换取较大的制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另外较小的权力变动也意味着可执行性、可操作性的提高,制度的预期效果会更加易于实现,解决方案也就更具有现实基础。基于这种认识,本文选取了减刑程序检察监督这一个相对较小的视角,对其完善进行了讨论。本文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与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相关的基础概念以及完善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此部分论述主要解释了减刑、减刑程序、减刑的性质、减刑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检察监督等概念,阐述了笔者对该领域概念的认识;以及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完善对杜绝权力滥用、实现正当程序和保障被监禁人权利等方面的意义。本文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现状,首先罗列了我国减刑程序检察监督方面主要的法律规定,并阐述了现有法定检察监督途径的失效;其次以数据显示了减刑程序在我国广泛运用的司法实践以及完善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最后以现实途径失效为出发点,抽象出造成这种失效的检察监督体制的宏观缺陷,即减刑程序检察监督标准的模糊性及检察监督权力设置的不平衡性。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具体途径,具体为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案件审理方式的检察监督以及对减刑裁定救济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对监管机关申报减刑材料以及不申报减刑的检察监督。此外,因为单纯依靠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无法提出有效的程序性保障手段,所以第三部分还会涉及对减刑制度必要实体制度的构建。经过以上论述希望能够解决我国减刑程序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强化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职能构建更加正当合理的监督机制以深化减刑制度对被监禁人改造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良好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