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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公司的稳定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我国《公司法》的不断修改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正体现了国家对公司这一商事主体的重视程度。但由于相关立法仍不够完善且在实际执行中的多种不规范现象的出现,导致了公司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这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因此本文研究的主题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从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入手,通过对国内外理论进行对比和参照,对照我国公司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界的观点,对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时的股权转让与股权继承两种情形下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和规则进行探讨,并且具体研究了瑕疵出资等三种特殊情况下股东资格确认的不同理论、因素等。在探讨的基础上,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如下:在对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理论进行讨论时。首先分析了股东资格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与其相关联的股东、股权的概念以及它们与股东资格的关系。阐述了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及其与股东资格确认的关系。而后讨论了包括公示主义在内的对股东资格确认具有指引作用的五大原则。其次在对原始取得股东资格时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时。先对英美法系的股东名册主义、大陆法系的两分法理论和我国学界的三层次规则进行论述。随后对实际出资等六种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加以考察,发现它们实践中对我国股东资格确认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再次在对继受取得时股东资格确认问题进行研究时。选取了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两种典型的继受取得的情况进行讨论。在探讨股权转让时,分为行为阶段性的效力影响和登记层次性效力影响两大方面进行论述。在探讨股权继承时,分为股东名册登记效力影响、工商登记效力影响和通知转移效力影响三方面进行论述。最后在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研究时。分别对瑕疵出资、隐名出资和冒名出资情况下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分别进行了讨论。这些情况的特殊性在于,一是这些情况中均包含要件瑕疵或缺失的特殊情形,二是无法根据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对这些情况予以划分。因而导致它们成为股东资格确认中的难点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