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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相比于单体企业,因具有经济、规模等方面优势在市场经济中迅猛发展,但我们在关注关联企业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滥用这种企业形式对现有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严峻的挑战。控制企业不当利用其主动权实施滥权行为,致使从属企业法律人格缺失,这严重破坏了现代企业的运行制度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当出现整个关联企业集团破产时,破产程序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如何对其进行立法予以规制,如何让破产债权得以实现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是我国破产法制完善面临的急迫任务。本文选取的角度是针对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所选案例汉唐证券有限公司及46家壳公司就是关联企业群体,46家壳公司都是由汉唐证券有限公司所设立并绝对控制,它们之间存在资产、财务、人员严重混同的事实,46家壳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然而正常的破产程序在本案却难以进行,资产权属不清,企业法律人格混同,清算程序过于复杂,审理效率低下,破产成本巨大。所以在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多家关联企业同时进入破产程序时,适用合并清算时一种很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的提出,通过介绍案例也即汉唐证券有限公司及46家壳公司之间出现财产人员等严重混同的现象,导致壳公司在破产清算时实行合并清算制度,引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合并原则的运用。提出争议焦点,通过案例指出对于存在不当关联关系以至于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人格财产人员都严重混同,此时进行破产清算是否可以对相关关联企业实行实质合并清算。第二部分,理论分析,这部分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是介绍实质合并制度的概念学说以及理论基础以及适用实质合并制度的必要性;其后研究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制度相关的概念的辨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是研究实质合并的适用,适用的主体即关联企业的含义特征以及关联企业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才使得实质合并原则有存在的必要,适用的范围包括是选择普遍适用还是例外适用,适用的条件即关联企业间在破产时认定应当进行合并清算的行为标准,适用的程序包括启动模式、案件管辖、管理人选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在每个问题后面贯穿了本文的案例,在案例中引证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