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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时代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官方却只采取“州县自理”的处理机制,这就不得不借助于习惯的力量。虽然有《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户部则例》等传统国家大法来约束民商事,但归根到底民商法还是处于相对缺失的地位。迟至清末,政府才决定将涉及民事方面的法例从传统大法中脱离出来,做了一些民事立法的尝试,如在1911年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但不久就流产,直到民国《商人通例》及《公司条例》的颁布才真正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的近代化进程。然而从习惯到司法的近代化过程是缓慢的,其间习惯法在处理民商事事务中仍然是重要的法律武器。且商会出现以前民商事纠纷主要是在习惯的框架内依赖宗族调解、亲友调解、邻里调解、乡里调解和行会调解等民间调解方式解决。但民间调解因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解决自近代国门大开以来日益纷繁复杂的商业纠纷。 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授予商会有受理商事纠纷的权利后,商会便开始有组织有制度地开启了其调解仲裁商事纠纷的职责,江西商务总会也应运而生担负起这一重要职责。学术界对于民商事立法以及习惯法的研究已有不少,也有专门论述商会在商事纠纷中的作用的论述,但是从习惯到民商事立法的过程研究以及在民商事近代化中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这方面的论述还是较少,因而也成为本文的主要论述方向。本文拟从民商事立法的过程,结合南昌商会商事纠纷处理的个案,论述晚清至民国民商法近代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