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事诉讼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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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是人类最古老的诉讼形态之一,早在古罗马法时期,商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就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制。由于商事活动天然的营利性、快捷性对于商事纠纷高效解决的需求,西方许多国家对商事诉讼程序制度与普通民事诉讼做了区别规定。法国商事诉讼程序是其中最具特色的程序之一。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不仅设置了专门的商事法院,还规定了商事诉讼特殊程序规则。法国商事诉讼以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非职业的专业商人法官制度、灵活高效的程序规则为显著特点,经过几百年的适用与演变,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制度成熟、功能全面的程序制度,并为其他各国商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完善提供了范例。本文通过研究法国商事法院诉讼程序立法规定、考察其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法国最新立法改革内容,探索该程序制度精髓以为我国建立健全商事诉讼制度提供借鉴。  第一章商事诉讼基础理论。诚如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法国商事诉讼程序制度并非横空出世,而是有着深厚的经济、政治基础和法律渊源,也受到中世纪西欧历史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影响,是当时多重利益关系斗争博弈的结果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即是自治意识和自治制度的作用。商人以“自由”为本,只有商人自由流动、自由贸易才能追逐到最重要的商业“利益”。以法国为代表的西欧绝大多数国家,均存在自治传统,并且都不同程度和范围地实行过商人自治和商事纠纷自主裁判。这与西欧分散的封建经济制度、采邑制与教俗两级统治的政治制度和多重法律制度密不可分。商事诉讼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具有其概念内涵,而不同国家因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经济政治背景不同商事诉讼的涵义也不同,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商事诉讼均存在一定共性特点,以及正当性理论基础。  第二章法国商事诉讼审判组织。法王查理九世于1563年颁布以设置商事法院为目的的法令标志了法国近代商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正式创设。自法国1563年法令至如今法国《商法典》,均规定了商事诉讼特殊的审判组织,包括独立的审判机构——商事法院,以及特殊裁判主体——商事法官。商事法院是独立于普通司法法院体系和传统民事法院的特殊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裁判商事纠纷案件。商事法官是由职业商人担任的兼职法官,由商人自主选举产生。法国商事诉讼审判组织制度是法国立法对商人自治传统的继承和发扬。独立的商事法院基于对不同纠纷类型进行诉讼程序分类的理念而设置,不但有利于方便纠纷当事人起诉应诉、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立法者针对不同类型诉讼予以特别规制和专门监督;还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诉讼公平正义。法国立法对于非职业的、商人兼职法官资格条件、选举过程、聘任程序以及监督惩戒程序设置了较为完备的规则程序,实现了商事纠纷专业化、高效化,并且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司法资源。在当今商业领域专业化程度高、行业分工细的现实背景下,法国式由熟知商业规则习惯、掌握专业技能和具备丰富行业经验的专业商人担任商事法官的立法模式具有较好的实践意义。  第三章法国商事诉讼适用范围。法国立法对于特殊民事诉讼——商事诉讼规定了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原则性规定和特殊规定两类。原则性规定以“商主体”为主,以“商行为”为辅确定了法国现代商事诉讼十分广泛的适用范围,基本涵盖了商业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部分纠纷。特殊规定则是法国立法在原则性规定以外,出于不同的立法理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予以单独认定的规则。特殊规则分为扩展和限制商事诉讼适用范围规则两类。对于与商事活动密切联系且对商人主体利益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类纠纷,尽管按照原则性规定不属于商事诉讼适用范围,但出于对商事活动的鼓励、商人利益的维护,法国立法专门将该类纠纷认定为商事纠纷,划归属商事诉讼范围,适用商事诉讼特殊程序规则。相反,出于谨慎立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或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纠纷,法国立法则设置了限制商事诉讼适用范围的规定。即按照原则性规定本应适用商事诉讼程序的纠纷由立法将其排除在商事诉讼范围之外,从而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法国商事诉讼适用范围,也即法国商事法院职权管辖范围,是法国商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起点。  第四章法国商事诉讼审判程序。法国立法规定了“总+分”式诉讼审判程序,即裁判商事纠纷在适用民事诉讼基本程序制度的基础上适用商事诉讼特殊程序规则。由于法国商事诉讼属法国广义民事诉讼范畴,其基本程序制度仍然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通行规定,本文对于商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内容相同的部分不再逐一展开,仅以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出发对法国商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法国《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商事诉讼应适用的特殊程序原则和规则。在商事诉讼效率价值和口头原则的统领下,商事诉讼审判程序以弱形式主义、灵活性、快捷性为显著特点,体现了浓厚的当事人主义色彩。具体制度方面主要有灵活多样的起诉方式、诉前强制和解规则、当事人主导的“预审”程序、以及商事诉讼临时性救济程序规则等,体现了法国商事诉讼程序独立设置的制度优势和先进经验。  第五章我国商事诉讼程序的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民商事诉讼程序采用的是统一的立法模式,没有设置专门的商事审判组织和商事诉讼程序制度,而是将其并入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目前商事纠纷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商事纠纷的构成类型也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就目前司法审判实践来看,由于我国商事审判思维未完全确立、基层法院对商事诉讼的差异性重视不足等原因,对于商事纠纷解决已出现诉讼效率低下、判决效果不理想和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反映出我国现有“大一统”的民事型诉讼程序已不能够满足当事人解决商事纠纷的客观需求。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事诉讼程序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商事纠纷解决的迫切需要。  第六章法国商事诉讼程序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借鉴。根据对法国商事诉讼程序制度较为全面、详细的研究,可以总结出法国商事诉讼具有分类的诉讼程序设计、非职业法官参审制度、广泛科学的适用范围和灵活便利的诉讼规则等制度优势。结合法国立法规定和先进经验,通过比较我国民商事诉讼立法、司法现状和充分考虑我国立法改革难度,本文立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民事诉讼立法习惯,提出建立、完善我国商事诉讼立法模式的建议,包括确立商事审判理念,建立独立商事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规则等,以构建我国商事诉讼程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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