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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危机,对当前的国家治理、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面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巨大的支付压力,我国选择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信托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在信托模式下,受托人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投资的关键主体,直接左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效果。信托语境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受托人,是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特点而产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通过对现行立法的梳理发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受托人制度仍然处于尚未成熟的阶段。受托人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投资面临的风险。为了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良性发展,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受托人制度,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选择适格的受托人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受托人制度的前提。现行立法对受托人的选定存在不足之处,缺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受托人选定的具体规定。相比于普通的信托受托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受托人应有更严格的资格限制。通过比较分析,在研究域外典型国家受托人选定模式之后发现,我国的受托人选定有两条改善路径,一是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受托人资格门槛;二是完善受托人选择程序。立法对受托人职责、权利和义务的设置,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受托人承担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是区分受托人与其他投资主体的关键。为了确立受托人的核心地位,首先要厘清与受托人密切相关的主体及其职责。通过确定受托人的权限范围,明确受托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法律关系中的定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时,是否违反义务是判定受托人应否担责的基础。因此,立法应侧重于对受托人义务的设立。对受托人设立义务的目的是约束受托人行为,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损害受益人利益。此种约束既有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来自于委托合同的约定。在义务类型化方面,我国目前虽然吸收了部分域外优良经验,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在原则性义务规范的基础上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具体规定,指引受托人实施正确的投资运营行为。其次,受托人的具体义务应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特殊性设立。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过程中,受托人的不当行为(如违反义务、不履行职责等)可能会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并落实责任承担,完善对受损财产和受害主体的救济制度是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安全,在受托人加强对投资风险防范的同时,监管人应严格落实对受托人的监管措施。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受托人危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安全的行为应依法处理,强化受托人的责任。只有从上述各方面完善受托人制度,才能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投资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