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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朝是由肇兴于中国北方的少数民族契丹族为主体建立的政权。建国后,通过与中原王朝的外交往来、经济贸易和军事冲突等来学习和吸收中原文化。这种兼容并蓄的态度使中原文化的特点和精神反映到了辽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个方面,为法律制度的汉化和中原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在民族融合的时代背景下,辽代法律体现出强烈的中原文化认同取向。在成文法的制订活动中展现出对中原文化特别是典章制度的学习和仿效,不仅全面参照继承汉法条文,还在其改革和实施的过程中重用汉人和汉化较深的契丹人,使他们在辽代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学界不少学者认为辽代法律体现出了少数民族法律的野蛮和残酷性,这种观点并不全面。由于历史沿袭的原因,辽代法律不可避免地要继承部分野蛮特征,但这并非是其全部或主要特征。在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辽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吸纳中原文化特别是儒家学说,表现在法律上更是引礼入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中,更是表现出减轻刑罚、赦免罪犯、重视人格尊严、规范执法程序、重视农业经济等以民为本的思想,为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强化忠君孝亲、贵贱有序等儒家理念,这些特征都是契丹族认同中原文化、仿效中原王朝的结果。金元法律同辽代法律一样,都体现出对中原文化的强烈认同取向,这与我国多民族统一与融合的历史趋势是相一致的,说明各少数民族都是中华大家庭的一份子,再次印证“中华多元一体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