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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及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险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由于保证保险在保障权利人利益、增强社会信用、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表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和功能,引起了社会上的高度关注。保证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义务人不履约行为或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定位是研究保证保险不可回避的问题。而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将保证保险定性为财产保险,既符合经济学上保险的本质,又能满足法学上的保险利益的概念,无论是从现行法律出发,还是着眼于实践需求,这一定位都有强大的说服力。现阶段,我国保证保险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由于法律制度定位模糊、法制建设长期滞后而造成的法律制度的缺位。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对保证保险的基础理论问题没有权威性的定论,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仍集中于概念、性质、法律适用等这些问题,研究范围狭窄;保证保险业务缺少规范指引,法律的指引、预测作用无从发挥,业务开展举步维艰;大量纠纷涌向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法官们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境地,同案不同判,裁判的权威受到质疑。完善保证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保证保险获得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西方国家成熟的保证保险立法经验以及日、韩、台成功的保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尝试,对构建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不言而喻。设置多样的保证保险险种、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建构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以及配套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在构建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道路上应当注意吸收学习的经验。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必须结合本土实践,来明确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主要内容。由保证保险的性质出发,应将保证保险法律制度定位于保险法的框架内,这是保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最核心的内容。保证保险适用于《保险法》,但是这一定性并不能解决保证保险所有的法律问题,还必须从保证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建构保证保险法律结构,明确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是保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内容。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还应包含以下内容:确保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规范保证保险合同的解除、确保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追偿权的实现。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将为保证保险的深入发展,扫清障碍,创造良性发展的空间,也将促使保证保险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