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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人类的一种自然生理现象,更是人类社会绵延延不绝的前提,离开了自然人的生育,那么人类社会也将走向火亡。因此,生育本应是人类的一项当然权利。但是,生育的“权利化”却经历了长期的艰难的过程,是伴随着西方19世纪的女权主义运动才产生的。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以及国际女权主义运动的深入,生育权的概念已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并载于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中。相比国际社会来说,生育权在我国更是新生概念,学界对其研究较少,法律规范不够,保障手段可行性和操作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尤其是作为人类再生产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妇女,其生育权被侵犯的现象还广泛存在,而且社会对妇女生育存在认识误区,一方面忽视妇女在人类生产和社会发展中所作出的巨大牺牲,而且将女性所承担的生育职能视为妇女屈从地位的天然决定因素;另一方面,生育虽然从传统的“义务”发展为一种“权利”,但是妇女生育权还只是被认为是一种个人权利,并且是消极的权利,忽视了国家应积极作为以助其实现的国家义务性,也忽视其社会权的特性。女性在求职、工作中受到的许多不公平待遇,平等就业权实现困难,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社会观念对生育性质认识上的性别盲点,将生育权保障的责任单方面推向女性或家庭而忽视国家责任的结果。因此,研究妇女生育权保障的国家义务,切实实现妇女生育权,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分析妇女生育权和国家义务的概念入手,以妇女生育权和国家义务的关系为切入点,从人权保障、妇女生育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及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等四个角度,全面论证了国家承担妇女生育权保障义务的必要性,从妇女解放、公民社会形成、两性平等和国家民族的发展等四个维度分析了国家保障妇女生育权实现的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详细分析国际人权公约对国家保障妇女生育权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在妇女生育权保障中国家的角色定位和主要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剖析我国履行妇女生育权保障义务的现状,并从观念认识的误区和法制保障体系的不足两方面阐述了我国承担妇女生育权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的缺失。其中,着重指出了国家在保障妇女生育权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冲突和困境,并从法理角度论证了单身妇女、死刑犯和同性恋者等特殊主体享有生育权的合理性。最后,本文从走出观念误区、完善法制保障体系和积极应对现实冲突与困境等三个方面提出并论述了我国妇女生育权保障的国家义务履行的基本路径:即通过确立尊重和保障妇女生育权的法律意识和实现妇女生育权保障责任观念上的转变两种方式,走出对妇女生育权保障的观念误区;通过完善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妇女生育权保障的配套制度来健全我国妇女生育权保障的法制体系;应秉承近代立宪主义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妇女生育权优先的原则解决权利冲突现象,以发展的眼光和理性、宽容的态度对待单身妇女、死刑犯和同性恋者等特殊主体的生育权问题,同时要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来避免不利后果的出现,实现个人生育自由和社会整体秩序之间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