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致死犯罪死刑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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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存废的争论当中,不少国家已经废止了死刑。死刑废止论已经在这场长达数百年的争辩之中占据了优势地位,限制与废除死刑成为这个时代的对于死刑态度的主旋律。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上的因素,要求我国立即废止死刑并不现实,死刑的废止需要经历一个由限制到废止的长期过程。而在这个长期过程之中,消除故意致死犯罪的死刑无疑是最为艰巨的任务,因此我们将其称作死刑废止的最后堡垒。本文拟从如下三个部分来讨论以故意致死犯罪之死刑控制废止问题,希望以此来为我国的死刑废止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第一部分内容故意致死犯罪与死刑概说。笔者首先描述且定义了该类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致死犯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犯罪,它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罪。接下来笔者列举了该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和我国刑法法条规定的一些缺陷。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包含故意杀人为内容的犯罪主要有如下两种:第一,故意杀人罪,这是最典型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犯罪。第二,其他罪名中包含有故意杀人的内容。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和绑架罪当中,都有可能包含故意杀人的因素。最后,笔者重点分析了故意致死犯罪死刑的理论研究价值,它的废止是我国死刑废止之路的最后堡垒。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故意致死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按照先轻后重的死刑废止顺序,它应当是是死刑存置的最后一道防线。死刑的废止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轻的非暴力犯罪开始逐步废除死刑,作为最为严重的犯罪,理应最后废止。其次,我国民众的重刑主义情绪和“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我国民众报应刑观念很强,这就在思想上构成了对杀人犯罪死刑废止的束缚,改变我国民众的刑罚观还需要很长的时日。再次,我国的犯罪防控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下子废除死刑有可能会导致犯罪激增,使死刑废止产生较大的负面效果。先行废除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再废除一些暴力性非致命犯罪的死刑,最后废除以故意杀人为内容的犯罪的死刑,可以使我国不断探索与完善犯罪的防控体系,使死刑废止得到平稳过渡。最后,故意杀人的犯罪在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中所占比率大。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故意杀人罪的死刑仍然占据着最大的比例。因此,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亦成为中国废止死刑路途中最重要且最有效的一环。第二部分中,笔者对故意致死犯罪死刑控制所面临的难题进行了综合的分析,包括民意层面和制度层面,对现存的问题与局限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和一定程度的分析。废止死刑对于刑法来说,是一项巨大的变革。然而这项变革在我国却面临着方方面面的桎梏。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死刑数量多。我国死刑数量多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立法上主要是指,我国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在司法上主要是指刑事审判量刑较重,存在大部分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死刑适用标准不明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然而这条规定过于模糊,且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不利于限制死刑。第三,刑罚体系不完善。自由刑过轻导致了我国死刑过重的局面。死刑过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被有期徒刑过短、无期徒刑有期化这种情况所逼破而产生的。第四,行政审判、媒体审判等其他因素的干扰。很多情况下死刑案件的审理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使得司法独立面临着严重的挑战。第五,经济因素的回避。经济赔偿制度,是犯罪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经济补偿制度,是当被害人及亲属不能从加害人处得到实际赔偿时,国家对有困难的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维持受害家庭的基本生活能力的制度。在我国,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没有一套完整稳定的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的制度。第六,被告人的救济缺失。我国的死刑复核方式缺失诉讼的形态,既不利于保障控辩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无助于提高死刑复核的案件质量。我国的死刑复核采取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并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方式,使得被告人及其律师无法参与到复核过程中来,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自我救济。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故意致死犯罪死刑控制的路径。本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故意致死犯罪死刑控制的理念更新,包括转变观念、引导民意。转变观念主要是改变人们对于死刑的迷信,正确认识死刑,并且切实地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权,摒弃重刑思想。引导民意是指,民意具有盲从性、情绪性、非理性、易变性等特征,我们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引导,使之趋于理性化。是故意致死犯罪死刑的立法调整。从立法上看,我们应该做出如下努力:第一,以转致立法方式将以故意杀人为内容的犯罪统一为同一罪名;第二,寻找死刑替代措施,完善刑罚结构。三是故意致死犯罪死刑的司法控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继续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第二,努力保持司法独立;第三,从民事赔偿方面来考虑限制死刑。废止故意致死犯罪的死刑,不仅仅是人类制度上的进步和完善,更是人性的胜利,当关怀与宽容替代了仇恨与报复,人权这个词才能更加彰显其魅力。这种制度与情感上的结合,正是每一个法律人所追求的梦想。总之,以故意杀人为内容的犯罪之死刑是废止死刑制度之路上的最后一战,是真正的难点与重点。我们应当首先对之有清醒的认识,然后通过从多方面进行努力,攻克死刑废止的最后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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