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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20世纪以来,学界与司法实务界极为关注的民法理论问题。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传统契约法理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动摇了“无契约则无责任”的传统契约法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性质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独立民事责任。目前,我国也已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然而,由于我国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缔约过失责任在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本文的着眼点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采用案例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分析发生缔约过失行为的时间起点和终点入手,继而对影响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缔约过程”作出明确界定。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加以研究,特别指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形。最终,提出笔者对于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可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