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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次修订引起了学者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在修订过程中,关于配偶权及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婚内强奸等更是在学界存在许多争议和分歧,从而引发了是否设立配偶权的大讨论。最终,《婚姻法》修正案未明确采纳配偶权的概念,但增设了有关夫妻间特有的身份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是否采用配偶权的概念已不重要,关于配偶权的基本内容已在《婚姻法》中有所体现了。此后,学者们将目光转向配偶权制度的构建上来,本文试图就配偶权的法律性质、基本内容、权利救济等理论问题进行阐述,提出个人的观点和看法。除序言和结语外,正文内容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配偶权概述。通过阐述配偶权的概念、特点、历史演变及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关系,明确配偶权在学理上应是合法配偶间专属享有的,以维护配偶身份利益的权利,基于其排他性、对世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而从夫权到配偶权的历史演变,初步体现了配偶权的身份权属性。 第二部分:配偶权的法律性质。从权利分类的角度,通过对学者们关于配偶权性质的观点的评析,得出结论:1、人格独立、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已贯彻于婚姻,妻的人格和个人财产不会在婚后被夫吸收,配偶权只涉及配偶身份权利,但其以配偶人格尊严为基础而形成,也具人格权属性。2、配偶权的身份权属性决定了其绝对权属性,但婚姻的契约性又使得配偶内部身份关系具有相对权属性。3、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双重属性的特点使配偶权同时具备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双重属性。 第三部分:配偶权的内容。通过对各学者关于配偶权基本内容的观点的评析,基于婚姻的契约性和配偶权的性质,提出配偶权包括约定内容和法定内容。约定内容包括夫妻姓氏、共同住所等属于配偶的私生活事务,法律不便于干预而只能作出提倡性规定,而法定内容包括同居请求权和忠实请求权,应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在配偶权与性自主权产生冲突时,配偶权应让步于性自主权,在配偶权与隐私权产生冲突时,隐私权应让位于由配偶权而产生的配偶知情权。 第四部分:配偶权的保护和救济。配偶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配偶权的救济分为配偶内部违约的救济和外部侵权的救济。对配偶一方的单纯违约行为不能强制执行,而最终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分居和离婚,而外部侵权通过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