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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制度分为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其中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是侵权责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本论文仅对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某些重要方面作出研究。本论文共分为九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过错侵权责任的历史发展,论述了过错侵权责任的目的,并讨论了过错侵权责任同严格责任,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关系,认为,过错侵权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将仍然是21世纪的最基本的损害填补制度和社会利益平衡的制度。 第二章主要论及过错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关系,讨论了民事义务的性质,所保护的利益范围以及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间的责任竞合等问题,认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中的民事义务和契约责任中的民事义务并无本质的区别;过错侵权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范围保护传统契约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过错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实际上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效力扩张问题。 第三章主要论及过错的两种分析方法,对每一种分析方法作了全面和系统的说明,尤其是重点论述了客观过错的两种判断标准,认为,主观性的过错理论应当予以废除;过错实际上是对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判断行为人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应当是社会公共政策的问题,应当采取危险理论或理性人的标准。 第四章主要论及过错侵权责任中的民事义务理论,对民事义务的地位,制定法上的义务,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以及民事作为义务等内容作了分析,认为,民事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占据最为重要的地位,是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非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是否存在取决于社会公共政策的考虑;某种制定法是否可以成为过错责任产生的根据取决于该制定法的意图;行为人除非与其他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否则不对其他人承担积极救助的民事义务。 第五章主要论及就他人的行为所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重点阐述了雇主就其雇员的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和父母就其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认为,这些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行为人在法律上仅仅在例外情况下就他人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第六章主要论及因侵犯他人有形人格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因侵犯他人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而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因侵犯他人健康权而对植物人所承担的责任;因侵犯胎儿的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责任,认为植物人、非婚同居配偶和胎儿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七章对因故意侵害他人经济利益的各种侵权制度作具体分析,认为共谋行为,欺诈行为,威胁行为以及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行为均为过错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就其所实施的此类行为对受害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虽然这些行为可能也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主要论及纯经济损失的过错侵权保护,包括专业人士就其错误陈述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的生产商或建筑商就其瑕疵产品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因相关经济损失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九章主要论及过错侵权责任的实现,包括过错侵权诉讼的提起,过错的证明,过错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过错侵权损害赔偿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