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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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这一理论被引入刑法学领域,不得不说对近代刑法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弥补了刑罚在社会控制和犯罪预防方面的不足,而且使得刑法体系更加完善。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保安处分措施的规定亟待规范:一是形式上,当前我国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散存于刑法典、刑法修正案、行政法以及一些政策文件中,在立法上显得混乱;二是在实际应用中,有很多地方还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情况,在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等方面都需要完善,不仅在司法中自相矛盾,甚至公民在守法时也“无措手足”。因此通过整理我国现行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有必要将其科学归类,统一到相应的法案中或者一并纳入刑法典,同时制定出详细的适用条件、科学的操作流程以及完善的监督措施。
  在今天,世界上许多国家仍然是以行为刑法为主导,辅之行为人刑法。古典学派对封建残酷刑罚进行猛烈批判,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建立了以行为人的行为为评价标准的古典主义刑法制度,并创立了罪刑法定、道义责任等一系列的刑法理论,古典主义学派也因为其哲学思辩的刑法思想和学说在刑法学界影响深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不得不承认古典学派为整个刑法学理论的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当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犯罪连年激增时,古典主义的规范刑法学开始显得力不从心,无法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由此产生了以预防犯罪为己任的现代学派——从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着手,以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为目的,通过对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得出解决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预防犯罪人而不是惩罚犯罪行为,把刑法的重心从关注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从而建立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中心的行为人刑法。保安处分在重视行为的基础之上以行为人为主导,一切都围绕着行为人进行研究,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的确取得了很大成效,相比行为刑法具有一些不可比拟的优势。
  刑罚目的论中特殊预防的核心理论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矫正,首先要使其人身危险性消失,进而不再危害社会,其次是考虑将改造好的行为人重返社会,实现其“人”的价值,前者是特殊预防的先期目标,后者是特殊预防的进阶目标。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很多国家发现,一味地以刑罚手段进行特殊预防,既难以实现先期目标,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改造,也难以实现进阶目标,即帮助被改造者复归社会。比如对人身危险性较轻的犯罪人实行监禁,不仅不利于改造,还存在狱中交叉感染再次习得犯罪的风险,这就更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诸多争议和改革,例如针对短期自由刑的批判而提出的轻刑化运动、社区矫正制度等,这些改革都是为了达到特殊预防这一目的而采取的更优化的措施。特殊预防和刑罚二者与保安处分的关 系可以概括为:刑罚目的之一是特殊预防,但是特殊预防不是刑罚的专利;特殊预防是保安处分的直接目的,保安处分自从诞生以来,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特殊预防。
  从社会防卫论来说,社会防卫与当代保安处分的目的亦是一致:社会防卫的目的就是通过研究犯罪问题,思考如何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并改良现有的刑罚制度,完善刑法,从多方面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现代刑法已经不再是以单纯惩罚和报应为目的,经过学界和司法界前辈们的多年努力,也找到了较好地应对和预防犯罪的方法,比如在教育、改造、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等方面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和刑罚很大程度上都实现了当初社会防卫论者所期待的目标甚至做得更好,因此当下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完善刑法和刑罚,使其更加健全,从保安处分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保安处分对今天意义上的社会防卫有着什么样的积极作用这个层面上,而是应该进一步考虑如何应用保安处分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防卫。
  当今社会犯罪形式多样,犯罪原因多元,传统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究其原因,在于依靠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不仅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作用方式单一,而且没有根据犯罪的进化进行改良,相对落后的刑罚不能跟上新时期犯罪节奏,因此在司法中实际效果不明显。而保安处分恰好可以弥补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相关不足,针对行为人的个案情况,从多方面、各角度进行防治,通过犯罪预防个别化、犯罪处遇非刑化,更好地解决预防犯罪这一社会难题。
  而想要发挥保安处分的积极作用,首先就得完成保安处分的立法,当前我国已经存在相关保安处分措施或者说具有保安处分的性质的措施,只是这些规定有的没有定性清楚,有的没有统一于刑法典,还有的只是作了大致规定,缺乏科学统一的实施标准,程序上也没有完善,因此有必要将这些保安处分类规定进行统一化、标准化、法典化,收纳于我国现行《刑法》之中,单独成为一章“保安处分”,并配以相关的程序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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