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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研究由来已久,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应用结果。其对国资监管模式的探讨,主要是围绕怎样将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国有资产经营权相分离的主旨而展开的。并由此总结提出了多种国有资产监管的模式,主要的有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等国的“二层次模式”和英国、新加坡、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三层次模式”等等。“二层次模式”就是政府按不同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不设中间层进行产权经营。“三层次模式”就是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设立一层国有资产产权的经营机构,比如由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同时针对这些模式的形成机理、功能作用、特点以及管理方式等等,进行了广泛的涉及世界范围内各经济发达国家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研究。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典型的分析案例和具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思路。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在我国主权管辖之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水流、森林、矿藏、山岭、荒地、草原、滩涂等。贵州省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中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和煤炭资源等的储量都十分丰富,有必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对于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是国有资产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通过对贵州省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管概况的研究,从贵州省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方法方面揭示了监管的现状和问题,针对职能部门分割管理问题、自然资源资产化程度低问题、环境保护法规问题、资源税税额低下问题和信息化程度低问题。根据国外国资监管模式的启示,提出了由一个权威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和各部门分别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加强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改进环保法制建设和提高信息化程度的对策建议。从而有效提高对贵州省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能力,履行好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保护贵州的生态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