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提出,掀起了“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了“人人创新”的新势态,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加入到创新创业的队伍中来,层出不穷的新兴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我国股权众筹将对更多普通公众投资者开放,股权众筹行业也迎来了新机遇,但是,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些问题成为制约了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试想普通公众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投资时面临超出其预期的风险,并且还缺乏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作为保障,那么股权众筹势必无法吸引普通公众投资者的参与,更无法实现股权众筹的市场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股权众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第一章通过分析得出“股权众筹第一案”被告败诉的原因在于隐瞒了所租房屋的真实情况并拒绝提供真实产权信息,从而引申出股权众筹中投资者保护的主题。在第二章,本章论述了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现状,股权众筹已经在我国如火如荼发展了三年多的时间,但至今仍然处于法律规制的“真空地带”,因此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构建对加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在第三章,本章论述了“买者自负”原则的检讨,阐述了“买者自负”原则的源流与嬗变,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卖者有责”观念的逐渐诞生。在第四章,本章论述了“卖者有责”原则引入后的发展及其在金融领域的适用,同时分析了境外股权众筹立法中“卖者有责”原则的实现路径,得出“卖者有责”原则主要要求筹资方做好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在第五章,本章论述了关于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法律思考。投资者保护需在强化“卖者有责”的基础之上均衡适用“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筹资,从而充分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