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屡禁不止,翻供变供的情形也时常出现,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也变得异常艰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为解决这一难题而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的记录了讯问的全过程,能够客观精准的反映讯问当时的场景,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录音录像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我国在20世纪末的时候才有所涉及,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不断的发展壮大。2005年最高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一次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了完整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始逐步应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自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正式进入我国法律体系。法律并没有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归属,理论界大概形成了四种学说,分别为视听资料说、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说、双重属性说、综合说。本文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该属于综合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作用,若是在犯罪嫌疑人翻供变供的情形,该资料是固定言词的证据,可以看做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若是在证明程序合法性的情形,该资料客观的反映了讯问的情况,可以看做是视听资料。所以不能简单的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看成是某种证据形式,而是应根据其证明的内容去判定。我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虽然已经发展了很长时间,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有很多的不足。首先,在录制过程中存在间歇性录制,或者先审后录的情况,没有达到全程性,同步性。其次,录音录像资料所显示的内容同讯问过程中记录的内容有所出入,这种差异超出了合理的差异范围。再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例如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权,辩护方的播放决定权和使用权,录制过程的监督权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最后,法律对录制的程序及人员的配置等方面规定的不够详细,未能达到高效和便捷的预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在现阶段可以应用于实际的解决办法。首先,要保证录制一定是全程性的,同步性的,明确开始结束的时间,明确录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策略。其次,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比如选择权,签字确认权。赋予辩护方一定的播放决定权和使用权。再次,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和笔录的使用规则,既何时采用笔录,何时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规定录制过程中的监督体制,讯问人员应在特定的地点,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讯问。以及规定违反该制度的相关责任的承担。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会对相关人员形成心理上的一种威慑,进而各司其职,更好的完成讯问工作。最后,技术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发展的必要条件,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才能推动该制度的发展。办案人员是司法执行者,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能力,才能更好的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而推进司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