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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编纂工作,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法典编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民法总则》的出台,虽然令人振奋,但也仅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新中国成立后已进行过四次民法典编纂尝试,其具体组织形式各有不同。这四次民法典编纂组织工作的经验与遗憾,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实证经验,也是反思此次《民法总则》编纂过程缺憾,指导后续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的宝贵参考。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被世界各国广泛借鉴,研究相关国家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参与主体、基本精神、工作规则、运行模式、机构设置等内容,概括其共同规律和经验启示,探究各类民法典编纂组织形式的独到之处与缺失。结合我国目前民法典编纂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可探究我国民法典编纂组织体制应具备的基本精神、机构设置、职责设定、工作规则等内容,为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组织体制提供域外借鉴和启示。我国社会正处于激烈的变革中,社会现实和时代背景都对民法典编纂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回应相关诉求,民法典编纂工作须在立法制度的框架下,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需要,将法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民法典的实质进步。如缺乏科学合理的民法典编纂组织体制,编纂工作的效率与效果都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我国后续的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更应充分重视民法典的编纂组织形式。编纂领导小组领导与编纂委员会具体负责的编纂组织体制,是较符合目前民法典编纂工作现实的编纂组织形式。通过领导小组,保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良好沟通,协调编纂组织内部的各项工作。民法典编纂委员会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编纂民法典常见的组织形式,可有效转化法学研究成果,协商解决编纂过程中的重大争议,提高编纂工作效率。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应明确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和争议问题解决机制。民法典编纂委员会不同于曾经出现过的起草小组,并非简单的起草机构,而是具备起草、审查、研究、调研等职能的专门性组织。根据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的基本功能,设置起草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咨询委员及附设机构,明确各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明确参与人员选拔标准,合理处理法学学科与非法学学科、法律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结构比例,注重地区代表性、民族代表性、性别代表性等因素,根据各分委员会职能设定不同的任职标准。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构建符合我国目前立法体制的民法典编纂体制,各参与机构分工合作,提高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效率,最终编纂出一部具有时代特征,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