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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定性是争议较大并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究其原因,在于非法集资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衡量的模糊性使得行政法与刑法规制在立法层面相脱节、在实践运行中难以有效衔接,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实现非法集资行为规制的“行刑衔接”,既是行政法与刑法交叉学科研究的重点,也是落实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党政国策的重要任务。因此,全文以集资“行为风险+结果”为研究基点,对集资行为社会危害性予以科学化地探索,为实现非法集资行为规制的“行刑衔接”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除引言、结语外,全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基本遵循“何为非法集资行为与‘行刑衔接’——非法集资行为‘行刑衔接’规制的政策基础何在——我国当前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行刑衔接’规制模式——具体实现路径”的逻辑思路。第一部分非法集资行为“行刑衔接”规制之本体释义。首先界定和厘清了“什么是非法集资行为”、“何为‘行刑衔接’规制”,这是研究和探索该主题需要先行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具体而言,通过对集资的通常界定和非法集资概念的演进,将非法集资行为界定为包含双重违法性可能的行为;通过内涵界定与外延厘清,将“行刑衔接”定位为行政法与刑法在立法层面的协调统一,在法律适用中的配合制约,从而为研究非法集资行为规制中的“行刑衔接”论题提供基本逻辑起点。第二部分非法集资行为“行刑衔接”规制之政策基础。在对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规制沿革梳理的基础上,阐释构建行政法与刑法衔接规制该类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言之,法律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历程与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密不可分,但“压制型”法律规制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自由发展的时代诉求。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规制向“行刑衔接”规制的转型,不仅有利于平衡法律规制的内在追求即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有效贯彻刑法不得已原则、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顺应市场经济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走向,契合金融交易管理本位治理政策的过渡需求。第三部分非法集资行为“行刑衔接”规制之问题检视。对非法集资案件爆发态势下,非法集资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问题考察与梳理。在立法层面,有关非法集资的行政法与刑法规定脱节,非法集资犯罪设定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启动、非法集资违法性认定困境丛生,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未能对接。究其根源,在于社会危害性的抽象评价未能明确“行刑”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边界。第四部分非法集资行为社会危害性等级阶梯之构建。通过“行为风险+结果”的客观量化考量破解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衡量困境,以社会危害性等级的划定明确“行刑衔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边界。在对“行为风险+结果”考量社会危害性的价值阐释的基础上,选择对集资行为社会危害性具有影响力的因素并予以证成,进而通过对行为风险因素和结果因素的具体组合考量集资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最终划定非法集资行为社会危害性等级,以设立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规制阶梯。第五部分非法集资行为“行刑衔接”规制之实现路径。将社会危害性等级作为非法集资行为规制标准具体落实到“行刑衔接”规制的立法表达与法律适用中。即通过对集资行为合法性地位的确立、集资犯罪圈的改造清晰界定行政法与刑法规制的范围;通过同步完善权力启动、违法性认定以及处罚适用,实现非法集资行为“行刑衔接”规制。总之,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构建有机统一的“行刑衔接”机制以规制集资行为具有独特的价值。通过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便实现科学化的规制,使非法集资行为“行刑衔接”规制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