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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内涵。作为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应当是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结合。由于自然条件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公民的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来确认。然而,人权最终能否得以实现,受侵犯的人权最终能否得以救济,不仅取决于法律的确认,更在于一国的人权保障体系。而人权保障体系的核心即人权的司法保障,它是保证公民法律权利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标志着我国政府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开启了人权司法保障的新篇章。随着人权概念入宪,一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人权司法保障”概念的正式提出,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取得了跨世纪的发展。我们之所以强调司法保障要成为人权保障的最重要的机制,主要得益于司法本身的属性以及功能。司法本身的程序性与独立性展示着人权司法保障的优越性,司法通过法定程序作出裁决,具有定纷止争,确认权利归属的作用,从而将法律确认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即应然权利转化为实然权利。同时,人权司法保障又通过特有的司法示范效应充分发挥司法判例与司法个案的人权保障功能。然而,近年来,冤案、错案的出现却显现出我国司法体制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本文通过对人权司法保障的一般法理进行论述,说明了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地位,并且提出了人权司法保障重要性的理论依据。放眼世界,人权司法保障也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对国际人权司法保障的执行措施以及人权司法保障的国际实践系统阐述,为我国国内人权司法保障提供经验借鉴。本文旨在通过对人权司法保障的法理与实践的探究,突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并试图提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完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