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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规定,引起了理论界和社会的广泛思考,社会发展所引起的改革与创新是否改变了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选择。夫妻财产关系虽是私人间的财产关系,但契约规则在婚姻法领域中的适用应受到婚姻观念、婚姻文化的制约,婚姻家庭制度本身承载着家庭责任和社会义务,用契约规则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应受到局限。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本文首先从夫妻财产规则和契约规则的含义入手,在此基础上,论述契约规则引入夫妻财产制的表现,主要是结合《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阐述夫妻财产制设置的功能和目的,以及契约规则设置的功能和目的,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因其各自的价值取向有不同之处,所以契约规则在夫妻财产制的适用中应受到限制。夫妻财产制通过提供有效解决夫妻双方财产纠纷的制度保障来维护家庭的运行和稳定,契约规则是通过意思自治、等价有偿来保障公平的交换、分配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秩序的稳定。第三部分:分析夫妻财产制的效力,指出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对内及对外效力、约定夫妻财产制对内及对外效力。接着分析了契约规则的效力,将契约进行分类,分别指出了有效契约、可撤销契约、效力待定契约、及无效契约四种契约的对内及对外效力。例如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即夫妻双方,效力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内容也是法定的,不同于契约对内的效力。契约双方并不是某特定主体,且其内容及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时间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第四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引入契约规则的限度,讨论限制契约规则的适用限度,特别是约定夫妻财产制在适用契约规则时应注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道德。婚姻是私人事务,但关乎国家利益,虽国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干涉界限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变动,但不意味着可以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宽广的界限,应合理界定契约规则适用的限度,以防弱势地位以及未成年子女或其他扶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最后部分:指出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先是对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的改进,更加注重夫妻双方的实质平等。其次,重构夫妻财产范围,清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然后是如何改进夫妻财产管理制度,我国对夫妻财产管理制规定的过于模糊,而实践中却越来越需要制定夫妻财产管理制度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