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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之一,保外就医制度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医学、医学中的临床疾病诊断等多个学科领域,程序上涉及多个机关,包括公权力机关如法院、监狱以及非公权力机关如医院、社区矫正机构。保外就医的审批和执行程序都离不开省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每件违法保外就医案件的重心都在于医院出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而审批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因不具有相关纠错能力而导致违法现象时常发生。因此规制疾病诊断过程是保证保外就医制度正常运转的核心。本文从审批机关即诊断委托机关的权力分散、相互脱节入手,主要论述我国保外就医程序的疾病诊断过程规制不系统、诊断程序与标准有待完善,以及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缺乏专业化监督的问题。保外就医制度近年来无论是在立法还是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方面都有了显著进步,但仍有完善空间。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主要提出了我国保外就医程序的诊断过程应纳入我国的司法鉴定体系,将保外就医的诊断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在司法鉴定管理体系中管理保外就医程序,使得保外就医程序中的疾病诊断、鉴定人资质与责任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次提出细化保外就医鉴定标准与程序的建议,即其严重疾病范围、鉴定文书格式、鉴定程序步骤都应该有明文规定,减少保外就医制度在审批过程中可能造成失误的环节;最后在监督环节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实质性的监督权。以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