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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作为一种著作权限制制度已经是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其中允许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也得到各国普遍认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亦有此规定,但由于立法规范的模糊性和判断标准的缺失,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参差不齐,学理上也一直争论不休。因此,有必要对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做出理论上的深化研究,从而推进立法上的完善,最终指导司法解决利益纷争。本文总体的行文思路为:首先,以实践中的典型司法案例为研究出发点,归纳分析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并从中引出理论探讨。然后,在借鉴域外优秀立法和学术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需要,从而最终对该理论作出推进和完善。主要内容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司法层面的剖析,通过对“东方醒狮”、“五月的风”、“董永和七仙女”案等五个经典司法案例的判决依据和判决伦理进行解析,总结出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的合理使用纠纷存在的共同争议焦点:一是立体到平面的摄影行为是否属于复制;二是营利目的的再行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不同的法院基于对争议焦点的不同理解,从而以不同的判决伦理生成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第二部分是学理层面的探讨,首先介绍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的特殊性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属性和一般判断标准。然后,重点阐述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在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的异形复制和营利目的的再行使用问题上存在的观点分歧。最后,笔者在考查了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相关立法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之需要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结论:利用摄影实现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从立体到平面的简单再现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但对合理使用下获得的复制件进行再行使用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前提,非营利性使用为原则,附带使用为例外”,否则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第三部分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在考查美国、德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对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后,从合理使用方式和再行使用范围两个层面进行比较分析。借此,以期对完善我国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的立法规范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分析相关案例的判决书后发现,我国大部分法院在处理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合理使用纠纷案件时存在“判决结果不一,说理不充分”的弊端。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立法规范仍缺乏可供法官参考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因此,本文认为,基于对现代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功能之考虑,有必要确定“利益平衡”作为我国合理使用的一般判断原则,同时在充分考虑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的特性基础上确立一些具体的判断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