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是衡量一个案件能否被法院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准则和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确立为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这一标准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越来越不适应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本文将对行政诉讼受案标准进行系统的法律分析和研究。除了绪论和结论以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概念界定,这一部分为我们研究行政诉讼受案标准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反思,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标准及其所存在的缺陷,明确了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国外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研究,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重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则是尝试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标准进行重构,并最终将“行政争议”确立为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在该部分,重点研究了相关理论基础,分析了行政争议所具备的特性,论证了将“行政争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