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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中一官在宋朝官僚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元丰改制前,给事中为寄禄官,也是侍从官,地位不在中书舍人之下。以给事中为本官的官员是一些重要临时差遣的承担者之一,如参与赈济灾民、祭告神明、主持科举考试等。在正式差遣上,本官阶达到给事中者有资格充任宰相以下知县及以上的各级差遣,常见重要差遣有枢密使、参知政事、三司使、翰林学士、知开封府、御史中丞、判门下省事、知州等。元丰改制后,“官复其职”,给事中成为门下后省的实际长官。在章服、班位等待遇上,给事中的待遇略高于中书舍人。官拜给事中便有望晋升宰执,有较好的政治前途。基于上述原因,其选拔条件比较高,官员必须满足学识渊博、品行高尚、具有基层行政经验等条件。从任期上看,任期普遍较短,大多在一年之内便得以晋升六部侍郎。从职权上看,负责审查吏部常调文官的人事档案、书读或封驳诏令、审核及通进中外奏章、监督司法以及参与行政的决策与执行。其中,封驳权是给事中最主要的职权。在元祐时期,给事中封驳曾引起较大的政治风波,而南宋时,其政治地位虽未降低,但封驳效果不如北宋。整体而言,给事中封驳对皇权和相权有一定的制约,但需要与台谏官相配合才能真正与皇权、相权相抗衡。从政治制度的设计层面看,给事中封驳权只是为避免行政决策的失误而设,是皇权的延伸,其对政治影响的大小取决于皇帝、宰相与台谏三者之间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