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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艺术性与实用性,不仅为人类带来了愉悦的审美享受,也为传统产业的发展与创新带来了生机与活力。近年来,这类作品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从相关的维权案例中可见一斑。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这类作品的受保护“身份”,司法实践处理这类作品纠纷时也呈现混乱局面。我国于2012年再次启动著作权法修订程序,这类作品被单独列为受保护客体,引起学界激烈的争论。此次的修改草案,虽然试图填补我国的立法缺陷,但是并没有对这类特殊作品与美术作品之间的关系进行清晰的划分、仍未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标准。即使相关条款以后被通过,也无法对司法实践发挥具体的指导意义。因此规范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依然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语组成。前言部分介绍规范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背景,对这类作品的研究现状进行大致归纳,并提出本文的创新点。正文各个章节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第一章明确了研究对象的界定。通过解释国际上的权威观点以及我国知名学者为这类作品所作的定义,帮助更好地理解这类作品的特征。通过辨析其与易混淆对象之间的区别与共性,帮助更好地廓清这类作品的界限。第二章介绍了国外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伯尔尼公约》通过较为灵活的方式协调联盟各国间的相关立法。其中,美国通过“分离与独立存在”原则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但是陷入了确定有关测试方法的困境之中。我国法院近年来逐渐适用这一原则解决实用艺术作品纠纷。通过分析美国法院有关测试方法的利弊,帮助完善我国立法对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日本与我国隔海相望,法律环境以及价值观最为接近,同时日本也未将实用艺术作品明文写入著作权法中。通过考察日本如何将这类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能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处理该类作品纠纷的有益借鉴。第三章梳理了我国关于这类作品的立法、司法情况。此次的修改草案虽然将这类作品作为著作权法的专门保护对象,但是仍存在许多的问题。例如,缺乏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标准、没有对这类特殊作品与美术作品之间的关系进行清晰的划分、未对“审美意义”作出进一步的要求。司法实践处理这类作品纠纷时也呈现混乱局面。只有了解我国对这类作品保护存在的症结,才能根据问题对症下药、改善我国的保护现状。第四章论证了如何完善我国对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这类作品的保护重点在于清楚地规范其特殊保护规则,应将其单列为著作权保护对象以引起必要的重视。实用性与艺术性是这类作品所具有的特征,两者物理上可分离意味着实用部分只是艺术要素的载体。对于载体上承载的艺术要素通过美术作品保护。如果可以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要素进行任意性的改动,从而不会对其功能的发挥产生任何影响,则符合观念上的可分离性。这类作品的独创性,不应被区别对待,也要体现出创作者在美学方面的个性和情感。复制权仅是对独创性造型设计、色彩装饰的保护,而非是对实物载体或者实用功能的保护。将这类作品的保护期与美术作品的进行区别对待,可能会引发作品分类的争议。因此,两类作品的保护期可以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