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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中的一种常见文种。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统一法律适用和指导审判工作,除了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之外,还制作发布司法会议纪要等文件。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考察可见,无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还是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皆常援用司法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在司法过程中应用广泛,对司法裁判的作出具有实质性影响,但是目前学界对会议纪要本身的规范性定位尚不清晰。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会议纪要的性质地位。关于会议纪要的规范性质,学界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司法文件,二是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三则认为会议纪要应属于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实践做法是将会议纪要纳入司法文件范畴,主要目的用于规范指导司法活动。司法会议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规范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和导向功能,帮助法官在司法场景中及时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深得多数法官的青睐。文章选取《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为分析对象,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内容的分析考察会议纪要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作用方式。从分析结果来看,法官直接援用会议纪要的比例要高于当事人提及会议纪要的情形,而会议纪要多作为诉请支持与适用法律的理由出现,较少涉及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经分析发现,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司法会议纪要作为正式法源,但其在司法过程中切实起到了裁判依据的作用。会议纪要对司法裁判有约束力,发挥着一定的规范、指导、补充和导向功能。但也存在应用不规范和不统一,如出现笼统援用和作为裁判依据等现象,有损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司法会议纪要是司法机关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制作的临时性规范性文件,具有灵活性、时效性和短期性等特征。会议纪要的短期性对司法裁判稳定性产生冲击,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此外,作为司法系统的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司法机关,而非司法裁判过程,社会公众对其了解程度不足。因此会议纪要直接作用于司法裁判与司法行为的公开性存在偏差。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看,司法会议纪要具有非正式法律渊源地位,但不能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列成为得出裁判结论的直接依据。会议纪要的效力只能是参照适用,只作为裁判理由,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裁判依据。同时,涉及对司法裁判指导性的会议纪要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便捷的途径,对会议纪要的内容有充分了解。司法会议纪要短期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和司法工作的一些难题,但是其对司法裁判作用的偏差也不容忽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工作需要来看,司法会议纪要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因此需要对司法会议纪要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化。从短期发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司法会议纪要的形式规范化,制定严格的司法会议纪要制作发布程序和公开制度,规定司法会议纪要只作为裁判理由不得成为裁判依据。从长期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应逐渐采用更具规范性和稳定性的制度来替代会议纪要制度,如通过完善现有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制度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专业、规范和有效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