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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效力相对性原则,他人之间法律关系争议的仲裁裁决效力不会对案外人产生拘束力,也不会对案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是,由于裁决的对世效力或者是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专门设置一种对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特殊救济机制,即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其内容包括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执行中案外人异议。 错误裁决出现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但涉及到救济案外人权利时,这些措施发挥的作用很小。从法理上看,程序正义原理要求赋予仲裁案外人救济权。而且对仲裁案外人的救济只是一种事后性救济程序,案外人并没有实质加入到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中,从而保全了仲裁的契约性特点,而且不会削弱仲裁独有合意性、秘密性、快捷性等优势。 对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域外国家或地区已有成熟的立法案例。本文重点介绍了法国案外人取消仲裁裁决的异议、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无效认定制度、以及日本、德国、韩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介绍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讨论了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和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制度,并讨论如何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使二者充分发挥各自功能,实现有机配合,在不同的阶段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