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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量依职权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的情形现实存在.这导致在各当事人之间共通适用证据的证据共通原则,理所当然被认为毫无研究的价值。然而,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不断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大背景和重视程序公正的诉讼理念的转变,明晰在共同诉讼中运用证据共通原则所带来的理论突破意义,这一来自大陆法系的古老制度在当今中国具有值得不断研究和探讨的必要性。所谓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对立当事人诉讼和共同诉讼中,无论证据是己方还是他方所提出,无论对己方有利还是不利,无论对他方有利还是不利,经法院调查后,法院应当将其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证据共通原则理论植根于自由心证主义,既可以适用于对立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有条件地在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中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证据共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们虽普遍对证据共通原则的相关理论知识不熟悉,但却不自觉适用其解决纠纷,所以需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理念,完善证据共通原则的理论知识体系,加快其进入证据立法议程,使法官在实务中适用证据共通原则能够更为统一和规范,避免产生司法混乱。同时,需设计配套的保障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避免突袭裁判的发生,从而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此外,针对存在共通性争点的新时期新类型案件,可引入争点效理论来解决,实现与证据共通原则的完美对接,合理、高效地解决纠纷。